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

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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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进入审判阶段的涉黑恶案件数量增多,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检验证据质量、考验司法能力时间 。涉黑恶案件罪名多、人数多、案情复杂,审判难度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制约审判效率的突出问题,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提前介入,以审判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公诉方向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法办案,是扫黑除恶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底线 。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保证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收集、审查等活动均按照法院审判的标准要求进行、经受法庭举证质证的检验 。由于黑恶势力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加之不同办案机关在政策解读、事实证据、执法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认识上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工作深入推进 。因此,法院的提前介入,对于统一执法司法思想、规范标准尺度尤为必要,这既是开展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要求,也是保证审判效果的现实需要 。提前介入不是联合办案,也不是越俎代庖,而是法院通过延伸司法职能,提前了解案情,帮助审查卷宗材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等方式,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证据标准,达到以审判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公诉方向、提高案件整体质量的目的 。一是严把证明标准,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格审查证据,不迁就、不降格、不凑数,确保认定事实清楚、准确 。二是贯彻证据裁判,以审判证据的标准指引诉前证据的采集、整理、归纳、认定,对于取证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取证行为,统一证明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三是加强沟通释明,无论是排除非法证据,还是要求补强证据,或者对瑕疵证据作出说明,都要向侦查、审查起诉人员详细阐明观点理由,深入交换意见,取得他们理解认同,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办案,开展工作 。
开好庭前会议,保障庭审顺畅进行 。涉黑恶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庭审调查的事实、证据工作量较大 。通过庭前会议能够解决程序性问题,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整理固定事实、证据争点,保证庭审更具针对性 。同时庭前会议具有不受时间、次数、场所限制,不对外公开等特点,有利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双方庭前表达的观点,庭审时就会更加精炼集中,大幅提高庭审效率 。一是有效解决程序性事项,对于要求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在庭前会议上依法作出处理,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同样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当庭予以驳回 。二是组织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拟证明事实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及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可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简化举证质证,必要时可以将多项证据打包举证质证,节约时间;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材料,则重点调查,分别举证质证,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这样既保证了双方的诉讼权利,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又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是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涉黑案件往往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而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众多、诉求多元,如果被害人全部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可能会影响庭审顺畅,甚至造成庭审中断迟延 。因此,在确保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对于被害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作为被告人量刑情节记录在卷;对于达不成协议的,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