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 二 )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新修改的刑诉法要求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对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核心成员、地位作用不突出、犯罪情节一般的参加者,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做好释法说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在程序上,由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诉辩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到量刑的幅度上,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得以简化,庭审过程顺畅快捷简练 。更重要的是,从证据链条分析,其认罪的意愿态度,增强了其口供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补强了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其他同案犯,尤其拒不认罪罪犯的犯罪事实形成有力佐证,形成心理震慑,打消抵抗对抗企图,彻底分化瓦解其组织体系,对全案的审判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起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如被告人确实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
【积极作为提高涉黑恶案件审判效率】严格政策界限,妥善处理涉案财物 。黑恶势力涉案财物处理是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影响审判进度、社会效果的制约因素 。黑恶势力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的经济利益巨大,涉案财产种类繁多,且存在合法与非法、组织与个人、个人与家庭、正常经营与违法所得等财产利益混同的情形,析分处置难度很大,容易造成诉讼的迟延 。一是加大“打财断血”力度 。充分运用财产刑处罚手段,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加大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为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积极参加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的适用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生血”能力和死灰复燃的机会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均负有对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等进行调查、甄别、审查、处置的职责 。法院要在公诉前提前介入,同步把好审查关口,协调办案单位严格审查甄别涉案财产,制定详尽准确的款物移交清单,提出明确可行的处置意见 。对于没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财产,法院不予接收,坚决避免将产权界限模糊、处置法律依据不足的财产移送法院,为后续的判决执行造成障碍 。三是严格法律政策界限 。坚持刑法的谦抑审慎原则,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认真审查财产来源性质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权属不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同时规范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等规定,依法公正处置相关财产,切实保护善意当事人、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