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1、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因为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不仅仅是指纸质合同 。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
但电子合同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纸质合同的电子版 , 而是需要通过相关的技术实现法律的规定 。
根据《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签名才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 。
使用可靠电子签名(包括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合同才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个人和普通企业可以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
常见的技术有:
1、实名认证技术:与权威的CA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CA证书 , 并接入公安部eID认证系统 , 确认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2、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可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3、第三方取时技术:采用先进的第三方取时技术,可精确地记录签约时间;
总之 ,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已经成为数字办公不可或缺的工具 , 同时也是企业降本增效的利器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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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合同管理会涉及到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 。那么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有什…1、纸质合同需专门区域存档,占用空间或大或小 , 大量合同常年积压难以有序保管,找寻困难且易于丢失 。而电子合同无需用纸,全部由第三方平台加密保管,自动生成备份,不占物理空间 , 用户需要合同时 , 通过平台系统调用即可,人力成本低 。
2、纸质合同来回邮寄成本高,等待时间长 。而电子合同无需邮寄,全部流程线上完成
,并且可以做到协同办公,在网络环境下完成合同签署,省去了流程时间 。
3、大量的纸质合同存储及归档管理工作中易发生合同错配、丢失、外泄等情况 。而电子合同存储在云端的电子合同通常采用高强度加密手段,风险更低,保障合同安全 。
4、电子合同:全程无纸化,更加绿色环保 。
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在意义和作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 但在形式上却有着极大的差别:
载体发生了变化,常见的书面形式合同,其载体为纸张,而电子合同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设备;
电子合同订立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各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 , 其信用依靠密码辨认或认证机构认证;
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在电子合同中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 ,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传统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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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纸质合同和书面合同是一样的吗书面合同和纸质合同不是一个意思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纸质合同一般是指打印出来的呈现在纸上的合同,“纸质合同的电子版和纸质合同”同属于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书面合同和纸质合同不是一个意思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纸质合同一般是指打印出来的呈现在纸上的合同 , “纸质合同的电子版和纸质合同”同属于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书面合同是不是纸质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书面合同除了纸质合同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的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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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邮件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吗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 
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11条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规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 赋予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2004年8月28日我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对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扩展资料: 
法院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认定 
1、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 , 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其证据效力以具体情况认定 。
2、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做出判决 。 
但是 , 现实中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与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 。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且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显然在这种情况下 , 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 , 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否则,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极低的 。 
(2)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收发时间有异议 
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 。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 , 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 , 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 。在一般的情况下 , 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 
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 , 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 。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 。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
参考资料来源:/jl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a8f12c9e-9909-4957-ae3f-967aa3422fa8″target=”_blank”title=”监利县人民法院-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监利县人民法院-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07/01/content_1992739.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 
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11条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规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 赋予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2004年8月28日我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对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扩展资料:  
法院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认定  
1、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其证据效力以具体情况认定 。
2、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做出判决 。 
但是,现实中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与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 。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且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 。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 , 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 , 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 , 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否则,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极低的 。 
(2)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收发时间有异议  
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 。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 。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 , 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  
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 , 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 。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 , 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 。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 , 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
参考资料来源:监利县人民法院-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子邮件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 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 , 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 , 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
2. 特殊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 。(2) 鉴证形式 。(3) 见证形式 。
1. 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 , 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 , 信件 ,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 , 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 ,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 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 , 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
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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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 , 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1. 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 , 授权委托书,信件 ,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 , 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 , 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 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 , 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
2. 特殊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 。(2) 鉴证形式 。(3) 见证形式 。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 。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采纳此种意见 , 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