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

1、什么是实有人口“实有人口”是一个新概念 , 包括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外籍人口 。当前的“实有人口”管理机制是:人一到辖区住下 , 一定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 进行严密登记,并纳入信息查询系统 。
建国以来只按户籍口径进行人口统计,虽然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开始采用常住人口口径,但当时两种口径统计结果相差甚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越来越多,而且在逐年增加,致使两种不同口径统计的人口数差距也越来越大 。由于这部分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也参与本市的生产与消费,并对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确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人口控制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计算平均人口一般使用常住人口数更为合理,但在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等日常统计中,目前仍按平均户籍人口计算 。
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
①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
②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
③调查时居住在本地 , 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VgIP3CKTm5DgZLt9dpAOhV-LmRyJYY4oP-2vZr_YYvKWXedrHOd6bbCUqv_XAYi0aiCTOagwrw-FXOWspTQAnBJYM4z0TbdsUxedfIIIUzawZREtWcNhXPEKDDaCY6q
所谓“实有人口”就是实际拥有的人口数,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计划生育、户口申报登记等原因,档案统计的人口与实际上拥有的人口数字是不一样的,也许实际人口多于档案人口 。

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

文章插图
2、居住人口和常驻人口的区别是什么居住人口是指具有该行政区域户籍且实际在住的人口 。
常驻人口是指一个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现在通常叫“实有人口”),既包括有户籍且实际在住的(也就是“户籍常住人口”),也包括无户籍但实际在住的(也就是“外来人口”和“本地其他行政区域流入人口”) 。
常住人口是指经常在某行政区域内居住达半年及以上人口 , 既包括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也包括无户籍但实际居住的人口,反映的是实际居住人口的情况 。常住人口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时间标准“半年及以上”,另一个是空间标准“乡镇街道”,简单来说,在某个乡镇街道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就是该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 。
这次人口普查正是通过这两个标准、同时采取“现住地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各行政区域常住人口 。国际上发布人口普查数据通常采用的也是常住人口口径 。
而户籍人口是指我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常住户口的人,主要用于户籍行政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由于口径不同,数据来源不同 , 发挥的作用不同 , 数据也不尽相同,但可以互为补充、相互校核验证 。
常住人口: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 。
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

文章插图
3、为什么要进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
实有人口是指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ㄗ灾吻⒅毕绞校┗Ъ嗽保ㄒ韵录虺评椿θ嗽保?。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 。
你好,朋友要怎样使用人工采集是为了更好的掌握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更好的管理人口的流动都是有必要的 。
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

文章插图
4、实有人口登记需要租房合同吗法律分析:实有人口是指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外籍人口在内的实际人口数 。实有人口登记是指以派出所为单位,把实际居住的人口全部纳入工作范围 , 加强登记管理 。
一种是:入住新地址后 , 每年不定期会有社区民警上门进行实有人口登记,只要实际居住人都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便可完成实有人口登记 。
一种是:到新地址后 , 主动带着身份证到社区居委会进行实有人口登记 。租房的,有些居委会要求户主也到?。行┎灰?。
还有一种是:到新地址后,在办理租赁备案或居住证的过程中 , 同步会完成实有人口登记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 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

文章插图
5、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康暮鸵谰荩?
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ㄊ视梅段В?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 , 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ㄗ灾吻⒅毕绞校┗Ъ嗽保ㄒ韵鲁评椿θ嗽保?。第三条?。ǚ窈凸芾砘疲?
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 。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经济信息化、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ㄐ畔⑾低辰ㄉ瑁?
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计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ㄉ缜酆闲芏游椋?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 , 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第六条?。ㄐ畔⒉杉贫龋?
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 。
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 。第七条?。ㄐ畔⒉杉姆绞剑?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
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ㄐ畔⒉杉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 , 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ū徊杉说娜ɡ鸵逦瘢?
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第十条?。ň幼≈ぜ炖恚?
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一条?。ㄏ喙乇憷?
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ㄒ唬┥炅旎导菔恢ぁ炖砘岛头腔档羌牵?
 ?。ǘ┌炖砀郯纳涛袂┳ⅲ?
 ?。ㄈ┥昵氤鼍咴诨ξ薹缸锛锹贾っ鳎?
 ?。ㄋ模┕液捅臼泄娑ǖ钠渌鋈耸挛?。第十二条?。ǔ钟小渡虾J芯幼≈ぁ啡嗽钡拇觯?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十三条?。ú棵藕突沟囊逦瘢?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来沪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以查验其《居住登记凭证》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对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过期的来沪人员,应当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ǖノ坏囊逦瘢?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
 ?。ㄒ唬┯萌说ノ黄赣美椿θ嗽钡模?
 ?。ǘ┲耙抵薪榉窕刮椿θ嗽碧峁┲耙到樯芊竦模?
 ?。ㄈ┥唐方灰资谐 ⒊械木芾碚呶椿θ嗽碧峁┥枇⑻环竦?。
【实有人口是指什么,什么是实有人口】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