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中可否直接列明第三人之我见


民事起诉状中可否直接列明第三人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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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对第三人能否在起诉状中列明,存在争议 。因我国对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 , 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 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 。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 , 仅供讨论学习 。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 。一、有独三1、定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 , 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特点:(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 , 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 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3、制定有独三的目的: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 。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起诉状中列有独三 。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起诉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法院无权干涉 。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起诉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 。二、无独三1、定义: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特点:(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独立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 , 无权请求和解 。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 。(2)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 。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3)参加诉讼的形式:第一种,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这种形式便于理解 , 也无异议;第二种,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我认为:法院通知即包括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也包括本诉原、被告申请法院追加 , 法院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原、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追加,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以法院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 。3、制定无独三的目的:(1)便于查明事实 , 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 。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 。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起诉时可以列无独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 , 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起诉 , 只列被告 。三、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起诉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起诉时可以列第三人 , 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