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小常识


民爆物品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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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民爆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民爆器 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民爆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民爆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购买证》的同时 , 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民爆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
在市内短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可以免办《民爆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民爆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民爆物品运输证》 , 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 。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民爆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
第二十五条 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装载民爆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民爆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装卸民爆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民爆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民爆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 , 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民爆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