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规章制度怎么写?(12)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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