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合同范本|餐饮连锁加盟使用法律文件( 二 )


第七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1. 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符合甲方要求 。
2. 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
3. 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
4. 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
5. 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3000至1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1.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
2. 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
3. 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
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
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
4. 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 。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 。
2. 合同签订之时乙方需缴纳五千元合作意向定金,并于一周内缴齐履约保证金(扣除已缴定金) 。
3.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缴齐履约保证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定金 。
4. 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定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
5. 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品牌加盟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的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
6. 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
第十条 特许加盟及品牌管理费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加盟费三万元 。
2.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技术指导、营销方案、平面设计等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品牌管理费 。
3. 该品牌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 。
4. 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十万的,甲方将以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
5.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一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品牌管理费,乙方不得拒绝 。
6. 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品牌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二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之货款结算
1. 乙方应于每周二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百思特网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周或虽未达两周但已累计超过二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 。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2. 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二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
第十二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1.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
第十三条 店址选择及区域保护
1. 甲方给予乙方的商圈保护范围为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或XXX区/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