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如何写?( 三 )


第九条 旅游招引奖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品牌的本地企业或个人,经审核评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
2、对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县内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
旅游招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品牌落地的开工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品牌授权书或品牌认定书等 。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奖励受理与申报
本办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由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按奖励申报资料要求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与拨付
奖励审批: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www.fwsir.com)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与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励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三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收回奖励资金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奖励对象,取消申报资格 。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名单以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门县旅游促销和宣传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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