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1( 五 )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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