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参考15份( 三 )
第七条 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
第八条 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
第九条 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
第十条 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
第十一条 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 。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第十二条 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
第十三条 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景,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
第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职责提出合理化提议 。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 。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职责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
第三章 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
第十七条 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 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
第十八条 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第二十条 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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