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13)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 , 可以约定为送省市级建筑材料监督站进行复检 。)6.6 对储存期超过两个月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 , 应复验其强度等级 , 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和体积安定性 , 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7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 应自收到产品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 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 , 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 , 应在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 , 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 , 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 , 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 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6.8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 ) , 货物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 , 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 。产品签收的 , 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
6.9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 月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 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7.结算与货款支付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
7.2 每月的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 ,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水泥实际收货方量 , 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 , 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本条课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
(1)货款一次性支付 。结算完成后 ,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 , 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 , 剩余%作为质保金 , 在质保期满后 个月内无息支付 , 如发生纠纷 , 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
(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 , 则本项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 。结算完成后 ,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 , 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 , 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 , 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 剩余%作为质保金 , 在质保金满后 个月内无息支付 , 如发生纠纷 , 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