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开发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市乡村村民小组 。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 , 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 , 加快荒山绿化 , 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 , 促进鲁山经济发展 , 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 ,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 特订立本合同 , 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 , 地块南北长 米 , 东西长 米 , 四至为南至  , 北至  , 东至  , 西至 (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
二、承包期限为 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 , 共计 元(大写: )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 , 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
五、对本合同条款 ,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 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 。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 , 报酬由甲方承担 。
七、甲方因植树需修路架电 , 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 , 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 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 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 , 乙方不得干涉 。
八、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 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 , 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 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 ,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 , 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 , 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乙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 , 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
十一、本合同书未尽事宜 , 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
十二、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 , 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 ,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