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12)


(一) 该煤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提前收回的;
(二)该煤场因社会公益事业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煤场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灭失的;
(四)该煤场由于政府行为不能继续经营的;
8—2甲、乙双方同意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 违反合同
的一方 , 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 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 , 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煤场 , 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煤场使用用途;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煤场内建筑物、设备、附属设备损坏的;
(四)乙方擅自转租该煤场、转让该煤场承租权或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煤场的;
(五)乙方擅自把甲方煤场设备专卖或转换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5天的;
(七)乙方非法经营 , 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的;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4—2款的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租赁期间 , 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 甲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 , 经乙方同意后 , 甲方赔偿乙方剩余租期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 本合同终止 。
9—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改变建筑物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 ,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现状】或【赔偿损失】 。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 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 双方同意选择呼和浩特市所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11—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 对各自的权力、义务、责任清楚明白 , 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 , 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
11—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补充条款1、乙方在租赁煤场期间 , 如发生设备丢失 , 由乙方负责原价赔偿 。
2、乙方在租赁煤场生产、经营过程中 ,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 由乙方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