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股东或投资人 。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力 。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增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
5、乙方通过经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
7、在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
9、公司成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承担与股份股权所持比例相对应的亏损数额 。
2、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孳生物和购置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
3、经营活动产生净利润甲乙双方按照手中持股比例获得财产 。
4、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及其它可能产生的经营费用 。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
五、其它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为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挪用公司资金资产做为个人用途,否则甲方保有追究乙方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责任 。
2、乙方在执行经营活动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3、乙方在执行共同投资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净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经营活动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
5、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和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 。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撤销投资,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甲方和共同投资人没有决定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退出经营活动,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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