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修范围
1.凡属甲方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在产品保修期内属于质量问题的免费维修,个别地方需延长保修期的,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 。
2.对保修期内的因用户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故障和事故,乙方按甲方规定费用标准收取成本费 。
3.在保修期外,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
4.其它事宜,均按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为用户提供上门服务,做到市区24小时内排除故障,下县48小时内排除故障 。
2.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统一填写维修单,维修完毕后,由用户签字 。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
五、维修费用的标准
1.所有产品均按年销售实际结算金额的1%返回,作为维修费用 。
2.经销商在退货时所需的费用,按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从上述1%的结算额中扣除 。
3、如果经销商所辖区域的用户因经销商的服务质量而造成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将罚金从1%的结算额中扣除 。
六、产品维修配件的铺底与发放
1.产品配件都必须购买,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能以旧换新 。
2.产品配件按该经销商3个月销量的1%铺底,以后所需都必须以旧换新,无旧配件返回,由乙方按成本价购买 。
七、维修费用的结算
1.每年年底按实际结算金额的1%结算 。
2.产品维修费用结算程序
(1)乙方维修点凭当月原始维修记录单进行初次回访确认,并填写月维修费用结算单 。
(2)每月的原始维修单连同填写好的月维修费用结算单,在每月15~20日内寄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
(3)甲方售后服务中心根据乙方提供的原始维修单进行第二次回访和抽查 。
(4)由甲方售后服务中心调查确认无误后,由营销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 。
(5)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时间按实际收到乙方提供的用户资料和月结算单20日内汇出 。
(6)甲方财务部每月按实际维修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的帐号上 。
3.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把原始维修单和月结算单返回甲方售后服务中心的,按放弃维修费用处理 。
4.乙方如对维修费用有疑问的,须在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5.维修费用作为专项费用,不现金支付、不冲抵货款 。
八、质量信息反馈和新产品质量跟踪
1.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所有产品的实际维修情况填写质量信息和维修状况统计表传真或邮寄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 。
2.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将质量信息反馈表交至甲方售后服务中心的,甲方则年底扣除总维修费用的10%作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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