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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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该原则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 又称绿色原则 , 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 , 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 。
【民法总则第9条原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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