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人才补助政策,厦门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三 )


第十五条 鼓励落户厦门 。落实高级工在厦工作满三年以上、技师满两年以上、高级技师满一年以上落户厦门的政策 。在厦门同一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在厦落户满三年,且符合申购保障性住房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由用人单位申报,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
引进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已经获得或申报并获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表彰的,可不受工作单位所在地限制,申请直接落户岛内 。
第十六条 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对经厦门核发来厦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其子女需在厦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凭外来人员及其子女的原籍户口簿、经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暂)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在厦实际居住地(产权房或长期租住房),按施教区安排入学;来厦务工的高技能人才其配偶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其子女在厦门中小学读书,可参加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七条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按照集约用地、统筹规划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配套生活设施建设工作,将蓝领公寓建设纳入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保障来厦务工的高技能人才住房需求 。
第十八条 提高奖励 。对有高超技艺和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1200元;对在单位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状元、能手称号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800元 。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发改、教育、科技、财政、国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格局 。
第二十条 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区、各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引进和集聚具体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师资库,做好人才资源的储备与综合开发,建立人才引进流动、合理配置机制,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交流、集聚搭建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