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合同如何写?(16)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 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 。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 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 , 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 , 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 , 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 , 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 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 ,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 , 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 , 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 , 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 , 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 ,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 , 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 。凡涉及到服务时 , 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 , 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 。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 , 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
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 , 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 , 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 , 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 , 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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