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2018〕第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范围内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市主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公安、城管执法、农牧部门对狂犬、烈性犬、大型犬进行捕捉处置制定犬只出入范围并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
公安部门负责犬只注册、养犬证和犬牌的发放对饲养犬只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的处理 。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对病死犬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卫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的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调解养犬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居(村)民、业主、其他人员和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公约 。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等组织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
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第五条 市主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犬只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市主城区内禁止繁殖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身高、体长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农牧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 。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领取养犬证、犬牌 。
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养犬信息复核 。
第九条 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书;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