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 )


(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五)养犬人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签订的养犬责任保证书 。
公安派出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放养犬证和犬牌;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
养犬证和犬牌毁坏、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补办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证和犬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的居住地变更的;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
第十一条外地犬只进入本市主城区的携犬人应当持犬只原所在地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三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停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犬只注册 。
第十二条 犬只的免疫、保险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应当由养犬人承担 。
犬只注册收取管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养犬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三条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广场、公园以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五条 遛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
遛犬时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晚上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 。
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戴嘴套;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携犬出户应当自带清理粪便的洁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权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