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诺书( 三 )


另外 , 在A建筑公司没有提出有关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的抗辩观点的前提下 , 原审法院径直认定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显然无任何事实依据 。因此 , A建筑公司让利承诺依法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针对B开发公司的上诉 , A建筑公司答辩称 , 让利承诺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于法有据 。该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由于在一、二审期间 , A建筑公司均未主张其承诺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 , 亦未出示相关证据 , 所以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没有事实依据 , 应予纠正 。但A建筑公司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 , 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 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理分析】承包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 , 又向发包人出具大幅让利的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 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 工程中标签约以后 , 承包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 , 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 , 该承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 , 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 , 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 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 应认定为有效 , 但法院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可适当限制让利比例 。最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该案终审判决后也专门撰文 , 明确支持第一种意见 。其中心理由是:让利承诺书本质上属于“黑合同” 。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但发包人对此表示接受认可 , 双方便形成了合意 , 从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如果照此履行 , 明显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 构成对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的违反 , 由此 , 让利承诺书的内容因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 导致该承诺无效 , 双方结算时仍应该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 。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不少建设
工程的发包人在正式签约以后 , 往往要求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 , 基于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现状 , 大多数承包人会认为只要出具了让利承诺书 , 工程让利部分肯定是打水漂了 , 于是被动地予以接受 , 任由发包人把这部分利益装入自己的口袋 。通过该诉讼纠纷案我们可以看到 , 发包人以这种方式侵蚀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应得利益其实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我们由此得到启示 , 一旦因方圆以案说法106工程欠款问题发生诉讼纠纷 , 若让利承诺书属于“黑合同”的范畴 , 我们完全可以像该案中的承包人那样 , 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 ,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据理力争 , 把承诺让利部分重新争取回来 , 从而增加一笔可观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