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开发承包合同( 九 )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正兜坑仔顶的荒山20亩发包给甲方从事养植等农业生产经营 。地块南北长米 , 东西长米 , 四至为南至 , 北至 , 东至 , 西至(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包括承包范围内的废石池 , 废石渣场 。
二、承包期限为: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 , 共荒山20亩计人民币元(大写:)为一年承包费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2年承包费用元 , 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20xx年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 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 。乙方依据该决议 , 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雇用乙方所属村民 , 报酬由甲方承担 。
七、甲方因养殖需要设置建筑物、开挖水道以及养殖管理住房 , 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 , 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 , 原先种植的树木 , 可随时利用采伐 , 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甲方同时做好封山防火工作 。
九、甲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 , 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养殖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 , 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 , 乙方不得干涉 。
十、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 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 , 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 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 ,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十二、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 , 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或者乙方名称改变;
十三、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 , 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 乙方分离或者合并均要继续承担实现合同约定事项 。
十四、合同期满后 , 双方可以协商继续承包事项 , 同等条件甲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
十五、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后 , 甲方设置在承包山地上一切设施、建筑物归乙方接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