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 )


(12)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 。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说明,法院也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争议,却最终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其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对存疑的事实未予以全面审查,即对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作出最终判决,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
(13)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XXXX,其两名执业人员年世过高,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借用其资质进行非法鉴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未予说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
(14)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向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过,贷款所需材料为“五证一册一卡一通”,即是结婚证、山林使用权证、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册、借款人的银行卡、一折通等材料才能进行贷款申请,且需要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才能贷款 。其与信用社所提供材料和所述内容相矛盾,信用社对此未予查实,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陈述,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份新证据足以证实,事发借款当日杨1本人并不在XX县XX,不可能到XX县XX信用社借款 。信用社出具的该材料存在伪造的情形,其对此未予充分举证和解释说明 。
(四)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在本案事发前,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杨2的信任,其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予再审被申请人杨2到银行借款,并私自刻了再审申请人的个人印章 。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不怀好意,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私自复印了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借记卡和多次借款(再审申请人现知道的借款有三次:3000元、20000元、涉本案100000元),对此行为再审申请人对其保留刑事追责的权利 。再审被申请人杨2私自利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私人印章等向信用社所借涉本案的100000元的事实,在二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杨正荣已经口述予以承认 。2012年1月13日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账户,并取走和使用该款项,2014年再审申请人自己银行账户被扣款后,其通过信用社查实,才得知该借款的事实,银行扣款为涉案借款的利息,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再审被申请人杨2追要该款项,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在场(杨XX夫妻二人,杨X、杨2、杨1均在场)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杨2出具欠条说明差欠再审申请人10000元的利息,后再百思特网审被申请人杨2多次推诿,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归还该利息 。再审申请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帮再审申请人书写诉状后递交XX人民法庭,但最终再审被申请人杨2夫妻二人以愿意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撤回相关材料 。在此过程中,信用社发律师函给再审申请人并进行了起诉,遂有本案的(2017)云XXXX民初333号,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遂有(2018)云XX民终987号 。
二、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庭审中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查看材料的权利,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 。
1. 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在一审判决中却显示为2017年5月27日受理 。
2. 一审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其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3. 一审法院没有将涉案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其违反法定程序,是其本人向法院多次申请后才查看到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仅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证据材料副本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本案的再审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