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 , 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 。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 , 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xx标准执行 。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 , 避免受潮、雨淋 , 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 。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 ,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 , 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 , 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 , 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 , 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 , 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 , 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 , 由双方均担 。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 , 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 , 费用由双方均担 。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 , 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 , 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 , 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
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 运费及下车费 元/吨 , 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 , 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 。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 , 每个
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 , 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 , 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 , 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办运输的 ,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 第七条 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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