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 二 )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 , 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 , 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 , 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 , 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 , 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 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 。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
第八条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后货 , 款到发货 。
2、 先货后款 , 出卖人供货满吨 , 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 。
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 , 货物数量以买受方 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若已对账 , 以对账单为准 。) 第九条 对帐
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 , 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 。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 , 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 , 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
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发票开具给买受人 , 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 即视为违约 ,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 , 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 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 。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 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
2、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 , 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 , 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 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 , 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 , 否则 , 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
4、 除上述规定外 , 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 , 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