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 三 )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 , 若遇市场行情变化 , 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 。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 , 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 , 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
2、 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 , 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 , 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 , 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 ,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 , 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 , 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
4、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
5、 如需提供担保 , 另立合同担保书 , 作为合同附件 。
6、 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 , 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 , 如系邮寄 , 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 , 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 , 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 , 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
7、 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 , 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 。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 , 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 , 否则 , 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 , 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 , 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 ,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裁决 。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 , 则该合同自动失效 。结束日期为暂定 , 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份,出卖人执 2份,买受人执 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

水泥买卖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 , 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 , 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1.1水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