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 五 )
7、违约责任
7.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 , 每迟延一日 , 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 ,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 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
7.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 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 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
7.3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 , 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
7.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 ,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 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 , 双方各执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9、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 , 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 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 , 该权利转让无效 , 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并视为该方违约 , 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漳(尚)CG010-20xx
需方(甲方):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许一杰
上述需方因建设"漳浦尚城豪庭西区45#--51#楼"项目需要 , 工程地点: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 , 拟向供方购买 袋装白水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基于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 ,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 , 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
一、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双方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 , 如涉及其他合同 , 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
二、合同标的:
1、产品名称:白水泥
2、品 牌:粤鹏牌
3、规格型号:70斤/包
4、购买数量: 约2500包
5、产品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 合格及以上标准 , 标准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 , 以标准高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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