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二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状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
病历管理制度 二:
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 。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资料进行量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