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五 )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状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病历管理制度 四: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
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 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
七、病历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