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六 )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 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
八、病历复印 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3保险机构 。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
病历管理制度 五:
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 。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务必归还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