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八 )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