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参考6则( 七 )
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 。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
病历管理制度 六: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历管理制度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
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 。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3)保险机构 。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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