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婚、换亲与租妻:一个荒唐却无奈的农村单身世界( 五 )


建立典租婚姻需要双方(出典人和承典人出典人一般是妻子的丈夫,承典人是出钱典租妇女建立临时夫妻关系的人 。被出典的女性一般不在契约上签字,由此可见古代社会里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 。)签订契约 。契约中对典租价格、典租年限以及双方的义务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出典年限通常为3~5年小于3年的称为租妻,3年以上才称典妻 。典租价格则根据女性的年龄、典租年限来确定 。此外,契约上还对被出典的女性做出规定:如出典的妻子在出典期间不得同原来的丈夫同居,不得探望子女 。有的契约甚至要求出典的妻子有生育能力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典妻契约对于出典的妇女而言无异于签订了卖身契 。一旦签订这样的契约,被出典的女性就要供人玩乐,为其生育后代,甚至要忍受与自己子女骨肉分离之痛 。一份现存于辽宁省档案馆中清朝时期的典妻契约,内容如下:
在这份契约上,有出典女子的丈夫赵喜堂和张慕氏的签字画押,唯独没有出典妇女的签字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中女子的社会地位之低下 。因为这种婚姻关系是一种违背人性的婚姻形态,被视为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瘤” 。因此,新中国建立以后,这种婚姻形态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出直至消失 。
典妻婚姻何以形成?根据相关资料,典妻婚姻的形成大体有以下原因:
(1)贫穷 。在一些地方有“富人典业,贫子典妻”之说 。《汉书·主父偃传》中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 。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 。”生活贫困使得典妻现象大量出现 。
(2)战乱 。由于战争频繁,许多人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买卖妻子现象频发 。
(3)地方风俗 。《涿县志》记载典妻行为在当地发生频繁,并逐渐成为一种风俗 。根据该县志记载,“男子因家庭贫困,将妻子嫁卖出去以求自活,女方家庭概不干涉,不仅如此,女方还与承典人以亲戚关系交往” 。
(4)妇女地位低下,对男性形成人身依附 。当男方家庭陷入生活困境的时候,典妻也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
(5)作为处罚不贞妇女的一种手段 。据《清史》记载:“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于他人为妻 。”
(6)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在封建社会,很多农村地区的宗族在建立族规的时候,都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 。如有些家谱中就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 。
买婚、换亲与租妻:一个荒唐却无奈的农村单身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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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光棍儿》
尽管典妻婚姻形式在民国之后已经衰减,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消失,但由此衍生出一些新的变体仍然在某些地方存在 。例如,坐堂招夫、租妻生子等典妻新变体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农村时有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