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及时获得预防接种服务 , 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的7周岁以下儿童 。
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书、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注册的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机构 。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 。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流动儿童在暂住地居住时 ,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接受免疫服务 。第六条 流动儿童建卡、建证、预防接种及管理工作由暂住地接种单位负责 。接种单位为辖区内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提供免疫服务 , 填报流动儿童免疫服务报表 。第七条 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当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
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
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第八条 下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和流动儿童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发现流动儿童时,应当动员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接种单位办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并通知辖区的接种单位 。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或新生婴儿的落户手续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 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查找和查询工作 。
(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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